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時間
打民事訴訟官司的舉證是當事人承擔,收集好證據后,在法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時間是多久的內容,歡迎閱讀。
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時間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并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民事訴訟證據的性質
(一)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于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 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 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guī)定的。
民事訴訟法證據提交
1、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現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3、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4、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5、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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